

58.对小微企业免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小微企业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行以下减免优惠:
(一)对符合工信部作出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首次注册费。
(二)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免收首次注册费(应按规定程序)。
(三)对上一年度亏损企业(需提供相关税务证明等)免收下一年度注册费。
(四)凡是因政府规划行为导致企业必须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门牌号而实际地址未变动的(如路名更改、县改市或区的),可以申请减免收费。实际地址有变动的,仅收取一个品种的注册费。
(五)同一药品批准文号如果需要申报多个注册事项,事项之间有关联的可以同时申报,按其中最高收费标准收取一项注册费用。无关联的事项必须分开申报,分别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 (桂发改收费函〔2019〕2837号)

2019年12月30日起

小微企业免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无 (对上一年度亏损企业申请免收下一年度注册费时,需提供相关税务证明等)

市发展改革委 0772-281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