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适用对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支持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 )
政策有效期
2016年4月1日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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