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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支持措施

一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2024年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2024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2024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2021年达到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四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六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新设的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七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八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九是对2021—2024年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021年取得收入的企业自2022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年。

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款中有关条件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享受,但不得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发函〔2022〕1143号)
政策有效期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咨询热线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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