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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支持措施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减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政策有效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纳税服务热线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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