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减征。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无

市纳税服务热线2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