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无

市纳税服务热线2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