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无

市纳税服务热线2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