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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支持措施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政策有效期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纳税服务热线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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