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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1980年6月4日发布执行)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优发[1980]63号,1980年9月3日发布)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民政厅办理审批革命烈士工作的函》(桂政办函[1984]30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办理追认革命烈士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桂民优字[1985]217号) |
无限制 |
无 |
90个工作日 |
1 |
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
1、初审上报:县、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 2、审查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审查、仍后报市人民政府; 3、上报审批: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