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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适龄儿童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我区小学教育资源现状,本着“全员入学,相对就近,适应规模”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1.凡学生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户籍、父母房产证地址一致的,以户籍地址分配入学;学生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分配入学。
2.学生出示的房产证为祖辈的,其户籍与父母的户籍和祖辈在同一本户口簿,三代同住,且学生父母无其它住房的,可按祖辈房产证地址分配入学。
3.父母离异的学生,根据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房产证地址按本办法第1条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入学,接收学校不得拒收。
4.以升学为目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学生个人迁户籍跟亲戚或朋友的,不能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应以学生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分配入学。
5.因工作调动、全家搬迁(含外地迁入我市),按落户地址分配入学,如落户地址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局安排到附近学校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拒收。
6.迁入户以及新建房已搬迁的学生,因故未能办理户籍迁移的按房产证地址分配入学;如因特殊原因户籍及房产证未办好又确实己在新地址居住的学生,应由有关单位或学校出示证明(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即按新居住地址分配入学。
7.拆迁户因故未马上购房和落户,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学生,应由有关单位或学校出示证明(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可按租住地址分配入学。一经购房,须立即转到新居地址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拆迁户有第二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产地址分配。分配入学后才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选择在原分配学校或安置地学校就读。
8.学生及其父母无房产而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可暂时按租住地址分配入学。购房后,须转到新居地址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近入学。
9.学生单独购买我市市区户籍或“农转非”学生,其父母又无柳州市户籍的,原则上按其第一落户地址分配入学。
10.空挂户的学生(指学生家庭实际住址与户籍地址分离)一经查出后,按本办法第1条处理。如所属学校学额已满,则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到另外一所学校入学,接收学校不得拒收。
11.学生父母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以实际居住的那一套房产地址分配入学。
12.原则上新生学区分配以每年新生报名截止日期为准。
13.每年学区确定以后,从学区公布之日起,属于当年学区内的新生生源,由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城中区教育局
200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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