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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社保所字[2006]23号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劳动保险所、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各参保企业: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65号文件,决定对我区2005年、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 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2、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执行时间
(一)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
2005年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的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参照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待自治区另行通知)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50元进行调整;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资80元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给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未参加工资改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3)企业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上述(1)、(2)、(3)点三类人员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增加。
3、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450元及其以下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上述1、2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基础上,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1、2、3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仍未达到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按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
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企业退职人员,按上述1、2、3点规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80%执行。
四、调整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市属企业和市所辖县属企业,由县、市各级养老经办机构审核造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所需资金
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中央给予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从我区历年结余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关系广大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县劳动保险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06年9月25日前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请各县社保所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我所。
因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里没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记录,因此,请各县、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及各参保企业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名单及其个人档案报送我所,待审核完毕后再予补发所需调整的金额。
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名册》
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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