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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现行贷款政策一瞰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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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种类 |
货票用途 |
贷款对象 |
贷款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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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
粮
食
加
工
企
业
贷
款 |
(一)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二)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三)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
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 |
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经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含)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四)已借贷款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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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流
转
贷
款 |
(一)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二)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下同)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
凡在农发行开户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属粮食流转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其他各类粮食企业。 |
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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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收
购
贷
款 |
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
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
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三)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四)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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