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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市场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10-17 16:07:18     

  一、新设卷烟零售点应为以销售食品(卷烟、酒类、饮料等)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各类超市、便利店、商店、酒楼、饭店、及娱乐场所等。                               

二、对柳州市繁华地段、一般地段、偏远地段的划定如下:

(一)繁华地段为以下地段:广场路、八一路、连塘路、中山路、小南路、文惠路、解放路、五一路、景行路、公园路、曙光路、柳江路、青云路、龙城路、罗池路、立新路、映山路、斜阳路、飞鹅二路、飞鹅路(飞鹅路与飞鹅二路交叉口至鱼峰路段)、屏山大道(鱼峰路至荣军路口段)、荣军路(荣军路口以北段)、驾鹤路、鱼峰路(鱼峰路与飞鹅路交叉口以北段);

(二)偏远地段为以下地段:柳石路园艺场大桥及其河流为界以南、南环路原收费站至柳江路段以南(公路沿线除外)、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以东、古亭山长青路口至鹿寨、静兰桥至高速公路出口处以南(阳和村、社湾村)、三门江环江村路口至油炸屯、河东开发区到油炸屯(河东开发区除外);柳太路西山梦园大门以西(不包括西山梦园大门)、百饭路西段砖厂以西(不包括砖厂)、和平路工程厂南门旁的加油站以西(不包括加油站)、536铁路生活区后砖厂以西(不包括砖厂)、536铁路涵洞以西(以涵洞为界)、石烂路铁路桥以西(以铁路桥为界);鹧鸪江路第一个铁道口至鹿寨、柳长路铁路立交桥以北(包括长塘镇、沙塘镇、石碑坪镇等)、柳州火电厂引水渠以北;

(三)一般地段:除以上繁华地段和偏远地段以外的地段为一般地段。

三、凡在繁华地段、一般地段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应提供该房屋的具体位置示意图;

(二)应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商业门面、商铺及会所等,或有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租赁备案手续(属商用性质)。

四、凡在偏远地段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应提供该房屋的具体位置示意图;

(二)应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由于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审批单》、建筑执照或开工证等凭证,出具合法经营场所证明,并提交上述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居民小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5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如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

六、政府统一规划的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有该市场工商营业执照、规划图、政府批文,且经营场所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材料构筑成的独立门面,即不能为敞开式的铺位或摊位。具体布局规定参照上述关于小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综合经营商场、超市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但应作为其他申办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不足200平方米的,要遵循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及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服务性单位设置的卷烟零售点必须是对内经营,方可不受间距限制,但该地点不作为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有效参照物。

九、以下地点、市场暂不予办证:谷埠二街及其巷、里,白云市场内摊位、柳邕路土产三仓内摊位及两个市场周围的门面(即环绕市场四周,形成市场的所有内外门面)。

十、卷烟零售点应为独立经营场所,即只能由一个业主单独使用,综合经营商场除外。

十一、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两个被测量零售点最近门沿之间的可行进距离。

十二、取得行政许可后,未经发证机关批准,被许可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状况或经营状况,不符合布局管理规定的,到期将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三、凡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两个月内未能办理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的,视为自行放弃卷烟经营资格,依法应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四、综合经营商场是指在一个大、中型商场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由顾客在商场内选购,以销售服装、衣料、化妆品、礼品、家庭用品等各类商品,提供相关服务,满足对商品多样化选择的零售业态,包括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超市、大型百货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的商场等。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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