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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2003-03-29 00:4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烟叶的收购依法实行收购许可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经营。”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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