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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须知
2005-07-19 15:33:11     

 

为方便群众申请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当事人申请仲裁须知告知如下:

一、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仲裁请求要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机构将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或是无根据的仲裁请求,不但得不到仲裁机构的支持,还将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三、授权应当明确、具体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按时交纳仲裁费用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或者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仲裁费用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未申请。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将不会审理。

五、必须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仲裁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六、按时出庭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机构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将对反请求的内容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将缺席裁决。

七、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仲裁庭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在答辩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并函告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最迟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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