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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须知
2005-07-19 15:34: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如行业需特别批准的,还应提供许可证或资质证;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出具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本案所涉合同、协议、承诺书,交付凭证及票据、往来函件等;

4、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自接到本会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提交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并注明出处,携带原件、原物核对。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据、材料应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并说明证明目的,一式    份。

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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