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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男年满60周岁并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达33年,女年满55周岁并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数达28年,实际缴费年数(从参保时起计算)不少于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大额医疗保险还要缴20年。 (二)在2002年7月1日以前有工龄的,必须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数。 (三)2002年7月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要在2004年6月1日以前参保,并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2年7月1日以前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可视同医保缴费年数。否则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不再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数。 (四)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必须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参保,并按规定补缴保险费,2002年7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才能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数。2005年6月1日以后才参保的,需要以当年平均医疗费为基数,按33年或28年一次性缴费。 (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参保当年的缴费基数,综合险按9.5%的比例、住院险按4%的比例补缴。 (六)参保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如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必须在下个医保年度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七)初次参保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者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必须在参保当年一次性缴清所有的医疗保险费。 (八)因各种原因终止医保关系的,已缴的保费不予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处理。因离开本市退保的,原缴费年数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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