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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业主相片3张
3. 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个体税务登记表》)
(2)将填写完毕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及完备的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办理。
4.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5. 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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