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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
2. 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3)其它有关资料
3. 办理程序:
(1)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征收分局发票所核销发票
(3)征收分局管理所结清税款
(4)征收分局业务股收回有关证件,发放获准注销表
4.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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