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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临时认定办理流程
2006-10-18 17:40:4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临时认定办理流程

1.时间要求:

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商贸企业及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非商贸企业),其当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在次年一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所需资料:

(1)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合法的验资证明;

(5)财务人员身份证、《会计证》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或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为年度销售计划);

(7)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8)生产经营地、场所的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9)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12)市、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1)向所属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在所属征收分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将填写完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完备的资料交由所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受理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对商贸企业必须进行约谈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审批。

(5)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接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在签署意见时应注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一年”字样及有效期。退回征收分局。

(6)征收分局通知纳税人来领取有关资料和证件,并告知有关事项。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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