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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2006-10-17 09:53:59     

事 项 名 称

死亡注销

事 项 类 别

办 理 机 构

派出所

申 报 范 围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办 理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 理 程 序

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办结

所 需 资 料

1、死亡证明; 2、死亡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承 诺 期 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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