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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006-10-20 10:28:08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即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须贴相片、盖骑缝公章)。
  7、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半身免冠一寸照片各1张。
 
  送养人(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寻亲公告。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收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收养人和送养人除了提交以上列举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收养协议书》。《单位证明》、《收养申请书》、《送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书》式样可由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给当事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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