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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即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不育证明,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7、弃婴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 8、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的公证书。 9、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须贴相片、盖骑缝公章)。 10、寻亲公告。 11、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县、区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2、病残证明,即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照片各1张。 收养人和送养人除了提交以上列举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收养协议书》。《单位证明》、《收养申请书》、《送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书》式样可由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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