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即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不育证明。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证明。 6、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县、区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7、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须贴相片、盖骑缝公章)。 8、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9、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0、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一寸照片各1张。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情况。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特殊困难证明。即送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保证协议书。送养人与其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区计生部门(或县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计生站)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须提交的材料 1、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户口薄 收养人和送养人除了提交以上列举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收养协议书》。《单位证明》、《收养申请书》、《送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书》式样可由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给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