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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监护人送养的孤儿
2006-10-20 10:31:14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抚养教育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4、单位证明。即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须贴相片、盖骑缝公章)。
  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单人半身免冠一寸照片各1张。
  送养人须提交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和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情况。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送养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死亡证明。即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的宣告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监护责任证明。即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5、同意送养意见书。即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被收养人须提交的材料
  1、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出生证明、户口薄。
 
  收养人和送养人除了提交以上列举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收养协议书》。《单位证明》、《收养申请书》、《送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书》式样可由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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