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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对象: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申请认定领取。 2、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 3、审批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审批时限: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工作。 5、提交的资料: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知识考试、考核合格的证书,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属换发证的,提交原合格证)近三年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 6、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区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 (2)受理:县区人口计生局受理后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3)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 (4)决定:市人口计生委综合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责任科室: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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