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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对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2、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第5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3、审批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4、审批时限: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3— 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人口计生委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责任科室: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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