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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体现对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奖励,解除农村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保障人口安全;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我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奖励扶助,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1979年实行计划生育以后至资格认定时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的农村居民;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违法生育行为包括违法生育、非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抱养(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属非法抱养);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生育间隔不够而生育;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办理有二孩生育证生育等行为。
二、奖励扶助的金额、发放渠道和办法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额,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由柳江县、柳北区人民政府按《柳州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比例承担。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由柳江县、柳北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代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四)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4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财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者,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申请,本市区内婚嫁流入与户籍不同辖区的,向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时,填写一式三份的《柳州市辖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办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口计生部门有权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未填写《申请表》的;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对象的。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局批准。
(二)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柳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同级财政局。
(三)确认。县区人口计生局对审核的对象名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局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初审后,应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重审,再次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计生办将审核名单再次张榜公布十天,群众无异议后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发放《柳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五、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发放证》,到当地代发单位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取消或终止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期间内,奖励扶助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奖励扶助待遇,由乡镇计生办报确认其资格的县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的;
(二)户口迁离本市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奖励扶助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从省外、市外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的次月起,按我市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扶助对象可在转制后三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七、职责
(一)村委会的职责:
1、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2、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3、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4、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柳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镇计生办。
(二)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做好本办法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
3、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面上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4、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扶助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5、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杜绝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
6、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三)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1、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协议书;
2、县区人口计生局对各乡镇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委。
3、县区人口计生局在每年9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0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全市下年度的奖励扶助人数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以便各级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4、每年1月底前各乡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代发单位。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1、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
2、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局专户;
县级财政局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拨到当地财政部门专户;县级财政局会同同级人口计生局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协议书;并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3、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4、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五)代发单位的职责:
1、应与当地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协议书;
2、在收到提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3、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县人口计生局和县财政局;
4、对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扶助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扶助金。
八、责任、监督和评估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二)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按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四)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督察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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