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