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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壮族人口系超过一千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因此,双方均是壮族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另外,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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