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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申请书;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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