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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2006-09-19 10:14:16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2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体育教师资格证明;开办者身份证明;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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