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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2、国家教委(92)文教字046号文件; 3、国务院侨办、教育部(83)侨教会字013号文件; 4、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83)侨教会字022号文件
(二)办理条件 1、提供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1)所在单位、城区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机关出具且前仍保持扶养关系的5年以上的扶养公证。 2、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1)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出生的记录; (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或随亲属出国定居(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3)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4)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3、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确认其"三侨"子女 (1)归侨青年的归侨证; (2)归侨证明及归侨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3)我国驻当地使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或公证。
(三)办理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证明材料,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科办理。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办理科室 :柳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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