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柳政发[2002]4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后,原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凡符合桂侨会字[1995]1号“关于工龄满30年以上归侨退休职工退休费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的通知”的归侨已退休职工,可继续享受退休费按退休时原工资标准发放的待遇,剔除应由市社保所发放部分,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