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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11-15 10:58:49     

柳政发[2005]3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计算基数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61以后新参保的人员,缴费年数按实际缴费年数计算,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数。

二、参保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

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上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2005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仍以200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增长13%计算,暂不作调整。

五、2005年度计算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按2004年基数上限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六、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能力,200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按2004年缴费基数13072元确定,暂不作调整。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增长率、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今后每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作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5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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