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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2006-09-13 10:15:50     

一、买卖双方亲自到场 (卖方已婚,其配偶应同时到场),提交下列资料:

1、房改房上市申请表(房产分厅提供)

2、原出售公有住房《估价报告书》,分两次付购房款的另需提交《产权比例确定报告书》(复印件一份,由原售房单位提供)

3、《个人住房档案》原件;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房产分厅提供)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买卖契约或买卖公证书(登记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必须公证:房屋坐落于河南片的到第二公证处办理公证,房屋坐落于河北片的到第一公证处办理公证。第一公证处位于三中路司法局大院内,第二公证处位于马鞍山对面的华联超市楼上。) ;

7、《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正本)

8、《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到评估公司办领)

9、卖方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10、卖方及其配偶和买方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印鉴;

11、属继承所得的房改房或居住不足一年的房改房买卖,需提交已缴营业税《税收通用完税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12、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印鉴,如申请人不满18岁的,监护人需到场,并提交户口簿及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及印鉴;港澳居民办证需提交《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提交《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需提交护照(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13、 《房产档案申请核查证明书》(房产档案馆出具);

14、登记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将以上资料备齐交工作人员收件后,领取收件收据。

三、自收件次日起20个工作日后,经核准登记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持收件收据、身份证明到房产分厅发证处领取缴费通知单。

四、收费标准:

1、 契税(代征):住宅1.5% 非住宅3

2、 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3元/平方米

3、 登记费:80元/次

4、 工本费:每增加1本共有证加收10

5、 印花税:5元/本

五、申请人 (或代理人) 缴纳完有关费用后, 将发票交回房产分厅发证处记录发票号码,凭收件收据、发票、身份证明、印鉴到房产分厅发证处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办证完毕。

咨询电话: 2872679(房产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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