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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程序
2006-09-13 10:18:16     

一、申请:

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动产销售发票(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印鉴 ;

4、如申请人年龄未达16周岁,需提交其户口簿或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港澳居民办证需提交《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需提交《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需提交护照(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印鉴;

6、《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正本);

7、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人请到房产分厅交件,提供办证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初步予以受理并签发收件收据。

2、提供办证资料不全的,请予以补全后再到房产分厅交件。

三、审核

1、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发现不符合权属管理规定的,可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

2、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凡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清晰的,在收件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

四、自收件次日起 20个工作日后,经核准登记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持收件收据、身份证明前来房产分厅发证处领取缴费通知单。

五、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100元/宗

2、手续费:非住宅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3、工本费每增加1本共有证加收10

4、印花税:5元/本

5、契税:(代市财政局征收、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

(1)1997年10月1以前,购房价×6

(2)1997年10月1以后,购房价× 3

(3)1999年8月12000年4月3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不含经营用房及车库),为:购房价×1.5

(4)2000年5月1以后,一般住房(不含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经营用房及车库),为:购房价×1.5

注:购房价明显低于类似房屋成交价,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类似房屋市场成交价为参考依据,征收有关税费

六、申请人(或代理人)缴纳完有关税费后,将发票交回房产分厅发证处记录发票号码,凭收件收据、发票、身份证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办证完毕。

咨询电话: 2872679(房产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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