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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通知
2006-06-29 08:12:22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柳建物业字[2006]5号

 

 


关于推荐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柳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证物业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物业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建立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成立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请各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个人积极向我委推荐,认真填报《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推荐》,于2006630日之前将推荐表送交建委物业管理科。

一、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条件

入选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经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持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且在物业管理企业任项目经理或公司副经理以上职务;

(三)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七)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加物业管理投标评审工作;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选形式

入选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推荐》。

经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符合专家条件的,由我委颁发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

三、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参评的物业管理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分,不得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六)对招标人或投标人就评分的质疑做出合理的解释;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接受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专家的除名

入选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附件:《柳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推荐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档附件
 
·[附件下载]柳州市物业评标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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