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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技字[2004]50号
关于转发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设字[2004]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2004年11月16日起柳州市内建设单位申报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
2004年11月16日以前已经由我委委托的施工图审查项目仍按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执行,由我委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二、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区建设厅提出专项报告,由区建设厅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超限高层建筑的定义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
四、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 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我委备案,具体备案办法详见《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七、 审查机构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查情况汇总,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登记表》、《施工图审查汇总表》(分类填报)、《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后上报到我委。
八、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
九、 我委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对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列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 柳州市所辖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附件:1、桂建设字[2004]84号
2、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登记表
3、柳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汇总表
4、柳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汇总表
5、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况登记表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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