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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产权字[2004]46号
关于明确夫妻共有房产初始
登记的暂行规定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公布,夫妻之间的房地产权属趋于多元化,为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规范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夫妻共有房产,应由夫妻双方持户口薄或结婚证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应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当场对约定进行确认或由公证机关对双方约定进行公证后,由一方申请权属登记。
二、如系单身期间取得的个人房产,取得房产时已到法定婚龄的申请人应向房产登记机关出具书面声明,声明自己单身,并承诺如作不实声明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方可登记为个人财产。
三、申请人作书面声明可在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填写;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在公证员面前当场填写,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申请人应在公证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私有房产初始登记一律适用本规定。持证人持2005年1月1日后新颁发的房产证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转移登记业务的,房产登记机关可凭证办理。
柳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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