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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公积字[2006]3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通过,现就调整柳州市(含柳州铁路局、市辖六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8%——15%。市辖六县可在8%——15%内确定各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各单位需要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到8%以下的,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专题上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单位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报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
抄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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