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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30 18:07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文化自信,守护“城市之魂”,推进柳州文明传承、文化延续。2020年,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后,定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30日)下午15:30,市人大常委会在文昌会议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法规有关情况。

【15:30】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日春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卫东

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蒙森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潘慧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林炬

市司法局副局长  宁琳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曼华

本次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卫东主持。


【15:40更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背景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并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柳州市于1994年1月被国务院认定为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2100多年建城史,全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例如:柳江人、白莲洞、鲤鱼嘴、古建筑、古墓葬、古代摩崖石刻,抗战活动遗址等文物古迹、人文景观,以及浓厚的工业文化、独特的山水格局等,目前我市形成了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2处,市区文物保护单位72处、非物质文化遗产20多个、历史建筑64处等,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2011年,我市就曾因部分传统街区保护力度不足、名城保护机构不够健全等问题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检查组通报,通过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后,才通过了国家检查组的整改复查。但现阶段我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仍存在部门联动机制缺乏,管理程序不明确,资金保障不足,激励机制薄弱,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与先进城市存在很大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要求,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和利用好这块“金字招牌”,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广州、潮州、重庆、常州等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柳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安排,条例(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组织起草部门,自2019年3月起,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经市司法局审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于2020年4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4月28日、6月28日、8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三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分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市委后,于2020年8月28日,柳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随后,该条例报经自治区人大审查把关,2021年1月1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由七章五十七条组成。

分别是: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和对象。条例明确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适用本条例。同时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和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职责分工。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强调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职责。同时确定了市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

(三)设置保护名录制度。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同时对保护名录的内容、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名录调整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四)强化规划编制要求。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以及审批、公布、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各类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各类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要求;

●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实施方案以确保规划的实施。

(五)制定相关保护措施。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

●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对重点的保护对象历史建筑在核查修缮、建筑结构安全防控、修缮费用等进行了规范;

●在外部设施管理、登记要求、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要求;

●对传统地名、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等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措施要求进行了规范;

●针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设置了禁止行为。

(六)鼓励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条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进行了规范,强调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并强调在开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注重融入能够凸显柳州历史文化特色的元素,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形象提升相融合。条例对传承利用的具体措施、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打造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了要求。

(七)设定法律责任。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同时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南宁市消防条例》等,结合柳州实际情况,对保护责任人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三种情形、燃放孔明灯行为以及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考虑到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规定了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

【16:00更新】进入答记者问环节

《柳州日报》记者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出台对我市有什么现实意义?

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蒙森答: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柳州的国字号“金字招牌”,也是我市旅游的一张靓丽“名片”,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文脉的集中承载,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多年来,他反复强调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守护“城市之魂”,传承历史文脉。柳州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好这一块国字号“金字招牌”责无旁贷,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精神的重要举措。

其次,这是解决名城保护困境的现实需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2011年,我市就曾因部分传统街区保护力度不足、名城保护机构不够健全等问题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检查组进行通报,通过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后才通过了国家检查组的整改复查。但是我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仍存在部门联动机制缺乏,管理程序不明确,资金保障不足,激励机制薄弱,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出台后,填补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空白,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可以推动柳州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以柳州历史文化为载体的体验式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旅游等精品线路,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柳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通过条例的出台,把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进行融合发展,进而推动文化柳州的产业升级,必将会大有所为。

《广西日报》记者问:《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特色和亮点是什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林炬答:《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主要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是理顺管理机制。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了牵头管理部门市住建局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较好解决了多头管理、职责交差的现实问题。

二是对柳州文化特质进行提炼。条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提炼,进而提出要重点宣传和推广体现和代表柳州文化特质的柳州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并提出打造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工业文化等柳州区域文化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等具体措施。

三是设立了保护宣传日。条例第八条将每年的1月4日设立为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这是我市首次通过法规的形式设立宣传日,旨在通过加强宣传,提升市民群众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中一员的自豪感,增加公众的保护意识。

四是设置了保护名录制度。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并对保护名录内容、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作出了规范,同时对部分已经认定并具柳州代表性的遗址、文物、建筑等保护对象进行列举,强化柳州文化典型特征,使条例更能体现地方特色。

五是把“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增设为保护对象进行保护。条例把“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工业遗产”增设为保护的对象并制定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名城保护的载体更加完整和充实。

如:针对地下文物埋藏区管理难点,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前不得入库,可有效防止地下文物在土地的开发利用中被破坏;

针对工业遗产提出“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水平。工业企业或者工业遗产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配合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工作。在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等倡导性保护措施,既为政府开展预保护提供依据,也为今后立法留下空间。

六是注重将历史文化特色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开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注重融入能够凸显柳州历史文化特色的元素,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形象提升相融合。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问:我市将每年的1月4日设立为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请问这是如何考虑的?今后市民将如何参与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当中去?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潘慧答:1994年1月4日,我市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天可以说是柳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诞生之日,选择1月4日作为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更具权威性也更有纪念意义。

关于我们市民如何参与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

一是按照条例提出的要求,合理利用我们的历史建筑,维护好历史街区的风貌,传承好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部分社会公众作为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的,还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积极负起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责任。

二是对破坏柳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机关举报揭发,防止我们的保护对象被破坏。

三是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外来的朋友积极地宣传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及相关保护政策,提高我们柳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美誉度等等,也可以积极参与到相关志愿服务活动,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 柳州日报》记者问: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广东考察时指出:“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要突出地方特色,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请问我市出台的保护条例在这方面是否有所体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林炬答: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把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图转化为法律法规,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在条例中,我们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本法规。

如:在条例第三条,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炼为法律语言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表述;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实施方案。保护实施方案应当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侧重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等。现状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开展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注重融入能够凸显柳州历史文化特色的元素,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形象提升相融合。条例第五章中还对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具体措施、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打造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了要求。

柳州市综合新闻广播记者问:市政府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又会有那些具体措施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

市司法局副局长宁琳答:通过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将《条例》纳入2019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调研类项目,并在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与市人大的充分沟通基础上,在2020年纳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有序地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进度。在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改稿会等方式广泛征集意见,于2020年3月初形成了《条例》草案审查稿并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实施以后推动《条例》实施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订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将条例作为“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等,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引导公众理解《条例》内容,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二是积极推动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完善历史建筑修缮管理、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办法等配套文件;编制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扩充保护对象名录;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设计及挂牌、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数据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信息化管理等;

三是《条例》赋予了相关执法单位新的执法权限,要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更新调整行政裁量权,及时细化量化,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另外,市政府还将积极协助市人大在条例实施后开展集中视察、专项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活动,督促落实《条例》的有效实施。

《广西日报》记者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以后,市民最关心的是如何处理历史建筑保护与市民生活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请问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障?

市住建局副局长王曼华答:在法规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关注到了市民的合理生活需求,多次通过开展现场踏勘、座谈,召开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论证具体法律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实现市民生活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互利共赢。

首先,在法条的设置上,强调要充分尊重市民意见,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作为申报历史建筑的前提条件,注重历史文化资源和市民合法权益的共同保护。

再次,在推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让市民共享保护发展成果的具体措施上,《条例》第四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对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政府促进合理利用的七项鼓励措施。第四十七条则详细列举了单位和个人参与利用的六大类方式,如开办文化客栈、民宿,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等。

所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是不存在根本矛盾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功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实现市民生活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互利共赢。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问:曙光西路和东门两个历史文化街区,可以说是我们历史文化名城的血脉,而诸如原柳州城市职业学院鹧鸪江校区礼堂等历史建筑则是柳州历史文化的见证,请问针对这些保护对象,条例采取了哪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市住建局副局长王曼华答:为了增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条例》在以下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各自的保护责任,将责任分派到人、落实到岗,进一步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二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一步将开展结构安全监管,一旦发现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区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也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三是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和质量安全核查制度。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定期开展历史建筑结构和质量安全年度核查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制定年度修缮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四是明确历史建筑修缮报备要求。除《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条例》规定必须报批的情形之外,《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增加了告知性备案的规定,确保修缮历史建筑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要求。

五是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监控和监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对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16:30更新】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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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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