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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7 16:42 【字体: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解决好市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停车难”问题,我市出台了《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并定于今年8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有哪些规定?今天(27日)1530,柳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1530】发布会正式开始

出席发布会的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日春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马宏伟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俊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壮志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韦永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榴主持发布会。


1545更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日春介绍《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20年末,市区小汽车保有量为54.6万辆,市区停车泊位总数为69.1万个。但从停车泊位构成情况看,非居住建筑停车泊位配建占比仅为30.7%,其中包含较多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出行停车难问题突出。路外独立公共配建停车泊位数1万个,远低于规划目标6.6万个的要求。至20226月份,市区汽车保有量已上升至73.1万辆但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速度,却跟不上汽车保有量增长的速度。从区域配比看也很不均衡,新区车位富余利用率低,老城区缺口严重停车难,加上我市停车场的规划跟不上城市发展步伐,停车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严重滞后,停车收费不规范,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使得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急需要通过制定较为精细的法规来加以解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道路停车行为方面有个别条款进行宏观规定,但是可操作性方面需要具体细化,尤其是在停车场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基本缺失,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机动车停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弥补。

二、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20216月市人民政府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在市人大环资委进行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628日、1229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鉴于条例(草案)关系重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2022113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随后,该条例报经自治区人大审查,202251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并定于202281日起正式实施。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时参考了国家部委印发的关于停车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借鉴了沈阳、随州、汕头、南宁、百色等地的机动车停车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五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定义。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条例第三条对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的类型进行了定义。

(二)理顺机动车停车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规定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相关工作,并明晰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多措并举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条例第二章从专项规划上进行总体布局,分别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要求、未达标的建筑物补建的情形进行了规范;鼓励符合条件的场地改建、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条例还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土地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推动停车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有效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停车诱导、电子收费等功能服务应用,努力向智慧停车方向发展。

(五)加强停车管理提升停车服务能力。条例第三章专门对停车服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对经营管理者以及驾驶人停放车辆、禁止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对停车收费及免费原则进行了规定。

(六)保障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电需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及配合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条例提出一系列措施保障新能源汽车停车和充电需求,如建设停车场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泊位和充电设施;在人行道上增设停车泊位的,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泊位停放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优惠等,既体现了本地立法特色,也突显了柳州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如对未将停车泊位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在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等行为设置处罚措施等。


【答记者问】

柳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请问我市制定出台机动车停车条例有何现实意义?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马宏伟:

(一)有利于推进停车管理法制化进程。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仅在宏观和原则方面进行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实际管理中仍缺少专门针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出台可以有效弥补上位法的缺失,推动我市停车管理法制化进程。

(二)有助于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当前,我市停车管理方面不论是停车场设施配套等硬件方面,还是在停车管理服务水平等软件方面,都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完善。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设置条款,通过理顺机动车停车管理体制,科学规划统筹停车设施合理布局,多措并举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增加泊位供给,推动智慧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加强停车管理改善停车服务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

(三)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群众的幸福感。“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仅是当前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机动车停车立法与创城的目的和意义相契合,对于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柳州日报社记者:大家知道,停车设施供给不足是造成我市停车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请问《条例》在保障停车泊位供给和推进停车场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俊:

一是通过加强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优化供给。《条例》规定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衔接。

二是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建设要求,保障停车泊位供给。《条例》规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对于新建停车场必须按照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对不符现行配建标准的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办公场所等,在改建、扩建时,同样需要按照现行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补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根据实际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三是保障停车场土地供应。加大停车场的供给,离不开土地利用的支持,《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合理用地空间,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建设停车场

四是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破解老、旧小区停车泊位需求难题。针对停车矛盾突出区域以及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条例》鼓励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停车场建设,既可以有效增加停车场的供给,同时也能由此推动柳州钢铁产业和机械制造业的发展。

五是科学合理利用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弥补车位不足。《条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承载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可以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于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夜市等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划定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尽可能兼顾市民临时停车的刚性需求,推动解决停车位供给问题。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的牵头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这是如何考虑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俊: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将发展改革部门列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牵头部门。南宁市印发的《南宁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也将南宁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

其次,停车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停车政策、规划、停车设备制造、服务、收费、秩序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既有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停车产业发展新动能的职责;又涉及停车战略的政策制定、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审批、停车收费价格的制定等相关工作,是停车管理作链条中涉及职能较多的单位之一。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更有利于对全市停车管理的综合统筹协调,更利于从全局推动停车产业的发展。

第三,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推动全市停车产业发展课题的主要牵头部门,深度参与了相关调研论证,其调研报告《破解城市停车困局,打造停车全产业链——关于以需求导向培育壮大柳州停车产业的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有助于开展全市停车管理工作。


中新社记者:柳州市作为新能源汽车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接近10万辆,我们看到,《条例》在新能源汽车停车方面规定了不少惠民措施,请具体介绍一下?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壮志:

《条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条例》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衔接。

《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时,按照有关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鼓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条例》第十五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在人行道上增设停车泊位的,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

由于我市的一些老旧小区、大型商圈或人口密集区,传统停车场建设或原有停车场没有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没有配套相应的设施,导致新能源汽车停车难、充电难。因此,我们在规划层面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增设人行道停车泊位时,优先推进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的建设,从而保证了新能源汽车停车位的有效供给,方便了群众的充电需求。

《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或者免费停车时长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这是在停车收费方面对新能源汽车给予明确支持。通过停车收费引导和政策激励,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的购买需求,促进柳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泊位停放;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泊位停放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这主要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占用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周转率低等问题进行治理,通过条例指引和规范管理来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停车和充电需求。

(编辑:李碧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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