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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2-07 10:36 【字体:

作为商事领域最为常见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牵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建筑行业买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缩影。1279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相关审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及各市场主体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9:00更新发布会正式开始。

在主席台就座的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 闭文军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周琳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李婷婷

李婷婷主持发布会。


9:10更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闭文军做新闻主发布。

通报柳州市两级法院2019年至2021年期间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以期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市场资源充分高效配置,发挥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案件概况

(一)201911日至20211231日,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277,结案2011件,结案平均用时为82天,结案率为88.32%;诉讼标的为:24.1亿元,结案标的为:17.3亿元。

(二)案件数量呈激增态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及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越来越活跃,交易量急剧上升。加之近年来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行业不景气,资金流不顺畅,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市场矛盾。因此,该类案件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数量呈激增态势,即2019年受理374件,2020年受理621件,增长率为66%2021年受理1203件,增长率为93.7%

(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难度。在该类案件中,由于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主体复杂多样,交易方式不一,从而衍生出合同相对方查明认定、法律关系认定、结算单据效力认定等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

(四)交易手续不规范,诉讼风险高。大量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为追求效率,不注重完善交易手续,使得纠纷产生之后,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材料供应商在提起诉讼时,为证明货物已经送达而仅仅提交单方制作的出库单或由身份不明人员签字的送货单作为证据。此时如果施工方否认存在买卖关系,否认实际收货数量,材料供应商就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

二、对市场主体的风险防控建议

涉建筑行业买卖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建设单位、劳务人员等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地规范该类买卖合同交易行为,促进诉源治理,防范法律风险,柳州中院根据近三年来该类案件反映的问题,向各市场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遵循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是市场秩序得以健康发展的根基。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充分进行告知、沟通、协商、提示、协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规范订立合同,提升签约能力

合同的签订程序及文本内容的规范化,有利于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避免法律风险。

建筑公司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法务人员与签约部门或派出机构之间衔接,确保合同签订有法律专业人员把关;明确分公司、项目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对外职能或代理权限;加强印章管理,防止公章混用、乱用、冒用等。

材料供应商应当与实际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审查核实签约对象的名称及公章,审查代表人员授权资料,以避免纠纷产生以后,无法找到有付款能力的实际购买方承担付款责任。另外,材料供应商应当注意核实合同约定的货物签收人员、货款结算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避免履约过程中找不到特定人员而引起纠纷。

实际施工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参与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自己地位,是作为买受方签约还是代表建筑公司签约。如果代表建筑公司签约,应主动出示委托授权手续,写明实际购买人的信息并规范用章,避免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情形而承担付款责任,或被建筑公司追偿。

(三)按约履行义务,降低交易风险

材料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同时注意完善货物签收手续、结算手续。应当联系合同指定的人员进行验货、签收,如合同指定人员长期不在工地,应当及时与购买方协商变更指定人员,或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指定人员发送送货凭证、结算凭证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联系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变更供货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降低交易风险。

作为买受方的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等,应当按约定指派专人验收货物、及时对账核算,并支付货款。在该类案件中,买受方虽然常常以签收人员和材料供应商串通虚构单据予以抗辩,但是,如果未在交货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不能证明他人恶意串通,则只能按现有单据上载明的金额承担责任。再者,买受方以签收人员、结算人员并非合同约定为由拒付货款的主张,往往难以成立。因此,买受方及时验货、及时核算货款显得尤为重要,如此可以杜绝虚构数量或假单,保障自身权益。

(四)注重证据收集,防止有理无据

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即便交易手续不是很规范,但如果各个环节证据完整,发生争议时同样可以还原交易事实,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因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注重证据收集、保存,确保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货物状况、交易行为等留有痕迹,以便在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柳州法院的主要工作举措

依法妥善审理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柳州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着力为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贯彻柳州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年”活动精神,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结合“企业服务年”、法官“三进”活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法律宣讲等方式,从司法服务角度考察相关建筑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结合现实案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交易手续,预防矛盾纠纷,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高效生产,从源头上化解案件数量激增问题。

(二)打造多元解纷工作联动格局,推动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办理。一是推动在程序设定、司法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努力通过非诉手段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二是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提高定纷止争效率。部分法院与建筑公司达成共识,由建筑公司指派法务人员每周定期进驻法院了解、统筹本公司的案件情况,将案件优先转入诉前调解,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

(三)创新建设智能便民诉讼服务模式,推行一站式建设工作,高效实质性化解诉讼纠纷。以信息化辅助诉讼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司法供给,“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广西电子法院”实现主要诉讼事项线上办理,建成“24小时自助服务区”。深入推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提升服判息诉率的规定》,加大判后释法析理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灵活创新工作方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全面优化案件“立、审、执”各个工作环节,进一步规范案件流转程序,全面提升审判效率,压缩解决纠纷用时。灵活创新工作方式,维护企业生正常产经营。例如,在财产保全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不动产置换等方式,规范和优化涉企案件保全措施,释放企业被冻结资金,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被申请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因保全措施而停滞,彰显司法温度。


9:20更新答记者问环节。

中国新闻社记者:通过今天的发布会,我们了解到,审理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难点之一是买受方的签约人复杂多样,导致合同主体及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卖方最困惑、最想解决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对于这类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周琳:

关于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从合同文本内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追认等角度综合分析。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某建筑公司为买方,该建筑公司也实际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例如接收货物、支付货款等,那么认定该建筑公司为实际买受人是没有障碍的。

然而,如果代表某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签名的人员并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得到该公司的签约授权,就需要考察该签名人员在同一项目的其他交易中是不是也代表这个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管理,这个签名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得到过该建筑公司的追认,合同中约定购买的建材是不是实际使用在该建筑公司的项目中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签名人员即没有得到某建筑公司的授权,也不能够代表该建筑公司,材料供应商实际只是与该签名人员,或该签名人员所代表的第三人进行交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建筑公司就不会被认定为实际买受人。


柳州日报社记者:刚才对市场主体规范订立合同、提升签约能力提出了十分详细的建议,现实生活中,很多买卖双方都是仅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磋商。请问,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是否认可?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周琳:涉建筑行业买卖合同并非要求要式合同,因此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合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现实中通过微信聊天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例比比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后,需要对方回复认可或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磋商过程中,要核实相对方的身份,对涉及价款、数量、结算结果、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要有明确表示,并要求对方作出明确回复。在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要完整地提供相关内容,不能够随意截取,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以便在法庭上对聊天内容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核实。


《广西日报》记者:为了防范风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除了提升自身的签约能力外,还要充分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请问如何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能否举例说明,使这一建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周琳: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是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财力、物力及经营能力;二是在其他交易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情形可以通过查询涉诉情况得知。因此,可以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信息、股东信息、股权结构、高管信息、财务报表、授权公示等信息;同时,可以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交易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如有无因违约等情形引发的诉讼案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异常经营或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形等。  


9:30更新】

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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