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1-01-28 17:35    |  作者: 无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开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统称“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文减会工作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翻印,请你们自行通过互联网下载,并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定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迅速组织学习贯彻《两定办法》,严格执行《两定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其余按统筹地区现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政策执行。

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管理、经办服务、监督考核等内容进行增补、细化和完善,在2021年协议管理工作中具体落实。

三、各地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强化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沟通协调。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医保局。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