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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惠政策摘要

信息来源: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2-05-20 17:49 【字体: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级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6)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向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文件摘要

●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水港”业主和经营单位适用以上税收政策)。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文件摘要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文件摘要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办法。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摘要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 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摘要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政策如下:

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摘要

实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项目,经过工业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水泥生产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文件摘要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北海工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柳州市汽车产业园,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等36个重点产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

36个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50%执行。

15.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文件摘要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人员,其配套奖励资金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凭有关报税凭证给予财政补助或创新券。

●对经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依法落实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众创空间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仪器设备,依法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降税减费政策,建立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的督查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奖励支持,全面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

16.《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经济带港口开发建设。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 万—100 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 500 吨级以上(含500 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 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港口码头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 年至第7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年,第5 年至第10 年减半征收。

●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 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文件摘要

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件摘要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摘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文件摘要

●设立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从2009年起,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不少于10亿元。设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工业企业“三废”污染治理。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入。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摘要

●大企业大集团通过项目投资和并购重组发展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起,连续3年按不超过引进企业纳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对于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文件摘要

●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文件摘要

●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资金规定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项目。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文件摘要

●保税物流和“无水港”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属地方提留部分全额返还;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自治区对经考核验收合格并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称号的县(市、区),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专项旅游扶贫资金用于创建县旅游扶贫示范项目。

●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自治区实施财政贴息贷款扶持。自治区安排旅游项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为各创建县中小型旅游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在各创建县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旅游示范工程”。鼓励支持自治区投融资平台加大旅游投入,广西旅游发展集团重点在各创建县投资建设旅游项目。

●对创建县申报的森林人家旅游品牌试点示范建设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大力支持和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高端观光旅游,对其投放符合驻留我区机场过夜条件的飞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开展国际、地区航线航班旅游包机业务,对国内外企业、旅行社、个人采用包机模式运作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年度达10个往返航班以上(含10个)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分别从自治区、各市设立的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自治区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符合资金支持范畴的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四级以上)、通往3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自治区和市县交通规划,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及各设区市制定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摘要

全区各级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级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文件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42 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 3 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支持扩产促销区内首台(套)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200 万元。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 万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

●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2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 万元。

●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100 强和国内前50 强电子商务企业,并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 年内补贴奖励5 万元。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文件摘要

自治区设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

1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摘要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失业率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持。

1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摘要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布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指南,提出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取得的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平台建设,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自然科技资源等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 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文件摘要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积极培育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从广西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机制,积极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设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再按不高于各设区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新设立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2020年规模为50亿元,圭要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遵循科研一般规律,建立财政科技预算年度执行考核适度弹性机制,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项目申报实际状况,可在年度30%幅度内结转滚存使用,最长不超过5年。

1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从2014年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增加到15亿元,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发展资金,逐年提高扶持比例。

19.《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摘要

●给予一次性补助。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用于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业招商、重大规划编制等。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补助120万元,列入激励范围的县(市、区)、产业园区补助80万元。

●奖励重点工业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超1亿元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投资完成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优先安排项目扶持。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申请下一年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予以优先安排且补助比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5%。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下一年度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额度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文件摘要

严格执行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41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全区各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地方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

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进行奖励。出台《广西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对完成投资任务优秀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用地指标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探索以园区为单位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区域电网,进一步扩大区域电网范围。推动大电网与区域电网有机结合,探索创新合作模式,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提出关于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政策,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配输管网价格成本监审力度,确定天然气合理管网输配价格,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供气环节,随意加价。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鼓励引导对管网工业园区和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管网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

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设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全区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

●培育壮大基金业。逐步扩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市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和区外基金合作,积极引入区外基金支持广西产业和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广西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对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1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高管奖励:201771日至202212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

21.《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摘要

财政贴息比例及标准。桂惠贷产品均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按降低2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其中信用贷产品贴息仅限广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每户企业可就多个桂惠贷产品申请贴息贷款,同一家企业当年申请贴息贷款笔数不超过3笔,单笔贷款不可重复享受多项贴息产品和政策。三企入桂贷通道贷每年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他产品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申请多项产品叠加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强化货币政策支持和监管激励。用好用足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创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每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各100亿元,对桂惠贷实施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适当放宽再贷款质押品要求。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要求。支持商业银行用好核销政策,加大呆账核销力度。探索建立负面清单,依法依规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激发信贷人员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22.《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工业振兴三年行动。加大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建设的高标准厂房,自治区财政参照园区平台和国有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补助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支持。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为民营企业高标准规划建设定制厂房,减轻民营企业非生产性投入压力,满足企业“拎包入驻”需求。对自治区内民营企业租用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等,给予与区外招商企业同等的租金减免或补贴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扩大农业农村投资。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补助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农业产业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本采取PPP模式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设立生猪保供、林业、水果、糖业、茶叶、中医药等特色农业投资基金,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民营企业上市或到新三板挂牌。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民生领域。民间资本通过租赁房屋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民生领域项目,新租赁用途与原有土地规划性质不一致,但经认定达到行业标准和开办要求的,可以按新租赁用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1.教育领域。深化民办教育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对新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按政府投入同等标准给予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补助。对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缴纳相关税款和附加费后,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统筹保障教育规划用地,并在符合教育规划布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需求。在旧城拆迁或改造腾出的存量用地中,预留适量土地,以招拍挂、协议转让、租赁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建设。

2.卫生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三级医院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支持公立医院医技人员到民营三级医院开展技术服务。

3.养老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50—400元/月岗位津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牵头负责)对民间投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降低用电成本。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

优化能耗指标配置。实行有保有压的能耗指标差别化配置政策,自治区预留部分新增能耗指标,用于调剂保障民间投资在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能耗强度优于“十四五”工业能耗强度目标值、优于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项目。

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全区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按不少于10%的比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3.《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文件摘要

●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广西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广西的,经广西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企业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自治区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4.《粤桂协作优惠政策》文件摘要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33个协作县新注册开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对33个协作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制造业重大优质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最高补助资金金额为1亿元。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33个协作县发起设立并在当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万元。第六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33个协作县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广东物流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对在33个协作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对在33个协作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广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广东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广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商务部门)

直接融资奖励。鼓励广东企业在33个协作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按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企业,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品牌创优奖励。在33个协作县新获得经过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颁发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旅游投资奖励。对在33个协作县新投资1亿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农旅融合、林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产业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

招商引资项目广东籍引资第一人奖励。对引进区外企业到33个协作县投资,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东籍引资第一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投资促进部门)

养老服务补助。对在33个协作县兴办的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床、3000/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给予60160/·月的运营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给予50400/月的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全区各级民政部门)

医药研发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创新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化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中药同名同方药、化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经批准上市,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全区各级药监部门)

投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广东企业在33个协作县投资项目,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范围。除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件摘要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国有企业,在处置不良资产、技术改造升级方面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

第三章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用地。全区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全区各市、县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重大工业项目,自治区预留土地指标要应保尽保,原则上工业用地预留指标占比不低于30%。若对上述30%工业用地指标进行调整,需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会商。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摘要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土地支持政策摘要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城市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集中,支持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鼓励园区、企业节地挖潜,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文件摘要

●企业进入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在城市(乡镇)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好工业发展用地,将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统筹布局。凡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能完成占一补一的,由自治区统筹调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确保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6.《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现状和用途情况下,鼓励采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属于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并且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对港澳产业园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港澳资项目,在项目用地安排和用地审批手续上比照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办理。

●对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且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港澳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各市的用地指标。

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及相关政策确定。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文件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自治区优先保障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重大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实施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用地报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自治区对创建县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将关键性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表》、《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重大项目(事项)》项目库。对符合《自治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关键性旅游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享受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并在林地使用、海域使用等推进要素方面给予保障。

●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自治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分别保障用地指标。各创建县旅游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可根据需要优先按程序调整。优先在创建县中开展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各创建县可享受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政策。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摘要

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文件摘要

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设区市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入县(市、区)重点项目。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将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摘要

加强流通业用地保障和管理,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流通业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流通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鼓励流通企业盘活利用已有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1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文件摘要

●允许高新区科技项目捆绑打包列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统筹推进,倾斜安排项目用地指标。

●鼓励各设区市优先将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项目用地,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

●实施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吸引跨国公司在广西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需要建设用地的,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原则予以优先保障。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土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摘要

凡投资5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以上由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经验收确认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由自治区和各市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予以落实补充耕地指标。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符合我区十三五规划的外向型重大产业项目和入驻沿边重点地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审批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和程序,报批材料齐全的,于14个工作日完成用地预审批复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对我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土地用于新产业、新业态,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1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各设区市每年要将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的市级用地指标,扣除单列用地指标规模后,按不低于40%用于保障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实行土地三级联审,提高县域用地审批效率。

1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用地倾斜,确保工业用地占全区建设用地比例达到25%以上。

●自治区设立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专项指标,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公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研究安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下达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

●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

1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摘要

●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其前5年供地率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对列入激励范围的产业园区其前5年供地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自治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原则上获得奖励的设区市各600亩,获得奖励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各300亩。因其他工作考核优秀已享受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及产业园区,不再重复奖励。同时,对获激励的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符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的,试点指标由自治区予以优先保障;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

20.《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保障用地用林指标需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除按自治区规定的商服、商住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核销;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林地定额指标。

合理降低用地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利用废旧厂房等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创新土地征收模式。推广“共建共享、净地征收”模式,引导被征地群众组建股份合作社、成立具有施工资质的合作制公司开展项目用地的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费用纳入地块的征收补偿成本。

21.《粤桂协作优惠政策》土地支持政策摘要

企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广东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文件摘要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摘要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摘要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支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地区列入全国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新增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有偿调剂使用制度。

第四章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广西制定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 《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支持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自治区内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民营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用足用好“桂惠贷”政策。“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

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当年年均贷款担保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台资企业协会或台资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广西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与交流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与广西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支付结算等方面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台资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台资企业短期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为台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台资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文件摘要

●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文件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糖果休闲食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糖果休闲食品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糖果休闲食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风险补偿。支持糖果企业协会或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园龙头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港澳投资企业重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可用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港澳中小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在我区投资的港澳中小企业均可享受我区扶持中小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0.1‰给予奖励。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3%。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协会或港澳投资企业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

●支持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

●改进旅游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扩大银行卡在全区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各地旅游服务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汽车客运、铁路等旅游交通领域的受理范围。

推动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推进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支持优质旅游资源和项目向重点旅游企业倾斜和整合。充分发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平台作用。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境内外上市,自治区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优质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我区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业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BOTBL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支持自治区各平台公司投资旅游业,做大做强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设立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稳固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跨国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

7.《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摘要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1)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2)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

创新抵押融资方式。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支持广告企业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融资或融资担保服务。推广一批以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集合票价、集合信托等为代表的重点融资品种,开发一批以广告合约、时段版面、商标版权等特定资产进行质押融资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摘要

完善投融资体制,鼓励内贸流通企业直接融资,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大对中小微内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摘要

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10%提高到30%

发挥各类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鼓励投向众创空间、大学生等创业创新项目。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我区的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扶持等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协同联动。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摘要

●政府引导,完善政策,充分利用广西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研究设立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融资。鼓励开展门票质押、景区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参与政府主导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摘要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3.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文件摘要

●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主要用于补助创业者和中小微创新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摘要

健全完善县域普惠金融体系。大力推广和完善田东农金村办模式,2017年县域三农金融服务室数量新增3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农村服务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和助农金融服务点,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即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支持鼓励自治区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县域企业的融资服务。

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及县域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及涉农贷款投放考核达标的县级三农事业部,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积极投放县域支农、支小贷款的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给予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最大限度容忍度。

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扶贫绿色通道。加大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力度,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县域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和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贫困县域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有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迁入贫困县;对县域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制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单独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个百分点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1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文件摘要

●建立政府引导、银行和社会担保机构参与的工业企业融资平台。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担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文件摘要

引导基金是政府统筹用于竞争性领域和区域发展的财政资金,发起或参与设立,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资基金,投资我区重点产业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引导基金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首期财政出资规模30亿元,2020,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规模争取达到100亿元以上,通过发起或配合发起设立、参与现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总规模达500亿元以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引导基金客观存在投资风险。科学公正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拉动作用,对市场客观不可控因素或条件限制等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免于追究责任。

原则上鼓励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以便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做大做强基金规模总量,同时对重点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文件摘要

●子基金是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股权投资基金。优先发展和设立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

●每支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体募集总规模由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引导基金投资不超过单支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出资人参与子基金应具备如下条件: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2.子基金出资人信用记录良好,出资前未有违法违规记录。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4.子基金每个出资人投资金额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参与出资的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降低。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具有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资源,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3.能为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名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出资人,该出资人至少有1个以上基金管理经验,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5.管理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6.子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子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引导的产业方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设立投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的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广西境内企业,原则上投资广西境内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选库项目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

18.《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摘要

●优先推荐引导基金支持。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符合自治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及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支持优先申报专项建设基金。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由其根据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申请下一年度专项建设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企业债券申报。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申报,不需设区市转报,以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

 19.《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文件摘要

  ●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3%—5%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中对企业使用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对企业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对在广西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在广西实现转化应用,由财政资金按所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对于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不再给予支持。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金融扶持政策摘要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加强产融项目对接,建立包含纳税、信用等内容的广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提高对纳税良好、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其提供信用贷款。

●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交易达成。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不断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

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作用,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每年应保持一定额度增幅,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

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将抵押登记费等按标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调整为按照固定金额收取。

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建立涵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

21.《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金融扶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用电实行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千瓦时。

  支持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建设。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重点金融机构倾斜。对重点金融机构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享受上述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在广西持续经营10年以上,不改变在广西的纳税义务。不满10年迁离广西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其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鼓励开展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广西区内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l%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跨境信贷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对广西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5%给予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跨境股权债权融资。对广西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监管创新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成果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元。

  促进信贷增量扩大。根据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按照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0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对广西区内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制定企业上市金融服务奖励办法,对企业上市过程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广西区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广西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担保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实施并购重组。对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广西区内上市公司,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广西享有的我国特定区域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件摘要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摘要

●大力推进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研究通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支持现有商品期货交易所在满足市场资源配置需求的前提下,研究设立交割仓库的可行性,鼓励保险资金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研究设立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

第五章 人才支持政策摘要

1. 《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摘要

支持民营企业引才引智。对进城务工的产业工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照当地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政策执行,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医保待遇。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当地人才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政策保障范围,同等享受当地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待遇。在“港澳台英才聚桂计划”等自治区相关引才引智计划中,安排民营企业项目数不低于20%。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满足民营企业用工需要。允许符合规定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2. 《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文件摘要

  健全引才育才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税后利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奖金分红、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激励政策。开展广西金融改革创新评选表彰活动。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内部交流等方式,畅通金融机构和党政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内部间的人才流动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东部地区选派高端金融人才来广西挂职或任职,在住房、交通、相关待遇等方面加强保障。

  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发展。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等,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设区市财政按比例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落实金融人才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向相应层次的金融人才发放“高端人才服务卡”,凭卡可直接到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办理或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办理调入关系结转、本人及家属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人才安居、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自用物品进境免税证明、创业扶持等手续。鼓励东盟国家在广西区内高校就读的留学生到区内金融机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工作许可。

实施金融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类分层、梯队培养的思路,实施“领航”、“英才”、“远航”三大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创新培养支持激励机制,培养与金融开放门户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结构优化、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探索设立八桂特聘专家,遴选高端金融人才,给予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特殊政策支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十亿元工业企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摘要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急需关键核心技术人才、领军型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各级政府以特殊津贴等形式予以一定补贴。积极推行科技骨干的年薪制和期权期股等试点,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研究成果、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等推广应用收益分成奖励。

4.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文件摘要

●建立高端人才"绿卡"制度,在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具有比较优势的专项政策和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购买首套住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鼓励各地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或购买适宜住房作为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聚的高新区、产业园区、高校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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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柳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 2022-05-2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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