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征通字〔2018〕2号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实施“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布方式: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和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网址: www.liujiang.gov.cn 。
二、征求意见期限:
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共30天。
三、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可通过直接送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至: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并署真实姓名和门牌地址。
﹙二﹚直接送交书面意见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柳江区拉堡镇农贸东二街83-7号 邮编:545100),并在信封上注明“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 项目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ljzdcqb@126.com
﹙四﹚联系电话:7219190,传真:7219212。
附件:《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柳州市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柳江新城区柳北路西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江发改规划〔2018〕65号)规划红线定点图确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柳州市柳江区政府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国土、住建、房产、法制办、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低于整体评估价格的,按整体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柳州市柳江区政府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结果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 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以下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柳堡路177号“柳西新城”;柳江大道与西二路交汇处东北面“金湾御府”或政府选定其他安置房源的商品房。
第十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按(一)、(二)或(三)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购买;产权调换后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经测算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未使用的产权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3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两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3元/㎡·月的标准支付至所调换房屋公告(或通知)交房之日止,再另外支付2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过渡房的面积部分,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二)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搬迁费),机械设备、物资搬迁补偿费按实际评估价支付。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按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低于3万元/户按3万元/户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第十三条 装修装饰及其它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它附着物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为鼓励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在征收期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1)自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2)自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征收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征收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柳州市柳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本方案自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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