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商局关于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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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柳州市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分解工作要求,市工商局作为“其它意见建议”中第119条“柳州市柳南区消费者跟商家投诉问题,办事效率不高,希望能及时来处理问题。”意见建议的整改责任单位,已责成柳南区分局为具体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并就该项意见建议做出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自查了解到,柳南工商分局能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处理消费投诉,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投诉问题,能及时联系消费者与商家,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及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邮寄投诉举报信等方式进行消费维权投诉,柳南工商分局在及时查看投诉单后,首先会确定消费投诉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在明确消费投诉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后,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柳南工商分局已致电提出建议的群众了解情况,并向其告知工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的工作流程及工作期限,该群众对柳南区工商分局处理消费投诉工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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