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12-07 17:10 【字体:小中大】
为完善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在防范灾情、疫情等突发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我局起草了《柳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文件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1日。
二、 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市工信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时杰,0772-2821820
邮箱:lzxfpgy@163.com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431消费品工业科,545006
附件:
柳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在防范灾情、疫情等突发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广西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按照政府重点储备、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实施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与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储企业。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 “市”均指“柳州市(本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各成员单位实施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第五条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有关政策,遴选和确定承储企业;
(二)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编制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并向承储企业下达;
(三)受理市直各单位、驻柳有关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调用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申请;
(四)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做好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各项工作;
(五)办理储备资金拨付手续,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管理;
(六)必要时负责申请动用自治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出全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规格、数量等建议,负责制定柳州市年度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负责指导各县制定辖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协助承储企业实施核酸检测试剂等不宜在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的轮换工作,协调各医疗机构进行采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根据资金安排方案下达财政资金,对资金预算绩效实行跟踪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下达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
(二)根据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调用任务,并确保调用及时、有效供应;
(三)实物储备企业要对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要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按季度向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上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及储备工作情况;
(五)负责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
(六)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及承储企业均应建立严格的储备责任制,设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节省响应时间和便于日常监管,原则上是柳州市范围内重点医药流通企业,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且经营范围与储备品种相适应;
(二)具有较高的行业诚信度,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近三年未发生过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和现代物流能力;
(四)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五)在支持柳州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贡献;
(六)企业(或所属企业集团)应承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任务且未因自身原因被处罚。
(七)近三年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由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从本市医药流通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限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品种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
(四)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严格的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设立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库房或相对独立库区用于执行储备任务,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七)按时、客观、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计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承储企业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须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责任书》(《柳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医疗物资委托收储合同》),严格执行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储备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储备品种,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同时,要按医药采购终端价择优购进,对批量较大的品种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调出储备应急医疗物资后,应当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确保储备工作按当年储备计划落实。
第十九条 本市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实物储备企业对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
第五章 存储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进行适时轮换。
(一)对于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有效期和质量要求对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资金的保值使用,单个储备品种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
(二)对于解毒杀毒、紧急救治、核酸检测试剂等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定期核销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进行实物储备,市卫生健康委协助承储企业实施不宜在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的轮换工作,协调各医疗机构进行采购。确实不能轮换的,根据储备品种的有效期定期报损核销。
(三)在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期间,承储企业应在一周内,使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5%。
第二十一条 加强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按照GSP和相关法规进行验收,复核签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GSP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并建立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制度及纪录,确保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医疗器械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制度。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可以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用: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确需动用的,由市直各单位、驻柳有关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审批单》《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品种明细表》(见附表)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发《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审批单》(见附表),向承储企业下达书面调用指令,并明确调用品种、规格数量。
(三)承储企业按照调用指令,在规定时限内将医疗物资发送到指定地点或单位,并对调出医疗物资的质量负责。
(四)发生重特大规模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调用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调用品种、数量需求向自治区医药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支援。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调用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品种调出后,原则上不得退换货,申请调用单位要及时与承储企业进行资金结算。申请调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提供特殊通道。
第二十八条 遇到突发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承储企业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配送储备应急医疗物资。一周内由申请调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调用应急医疗物资的结算价,按调用时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予以结算。
第三十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调出十日内,供需(申请调用单位、承储企业)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调用储备应急医疗物资的单位要在调出三十日内将货款支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储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柳州市(本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总额235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除储备医疗物资合理损耗外,由储备产生的其他承储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疫情解除,药品、医用防护物资、医疗器械等轮换困难导致过期失效造成的损失,专项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等量资金给予报损,用于补足全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
对上报过期损耗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承储企业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过期损耗补偿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明资料。对可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的物资,承储企业未及时处置形成的损失不予安排补助。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对各承储企业落实医药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将取消其承担储备任务的资格:
(一)挪用储备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虚报近效期品种,核销储备资金的;
(四)发生变故不具备医疗物资储备条件的;
(五)不能严格按照调用指令执行调用任务的;
(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和决算报表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不宜承担储备任务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取消承储资格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该企业进行储备清算,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严格执行调用任务,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报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物资保障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响应期间。
附表:
1.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审批单
2.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品种明细表
3.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通知单
4.柳州市应急医疗物资调用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