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5·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5·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03 17:15 【字体:小中大】
2021年5月30日22时50分左右,在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及市总工会派人组成的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5·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发包单位。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9807009H,经营范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销售机械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产品、服装、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装卸服务;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监理单位。柳州市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李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274XP(4-1),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凭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经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凭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经营);建筑材料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8月10日,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荣和天誉乙区1号~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项目》(合同编号:RH-TYJL-2015002)。工程名称:荣和天誉乙区1号~14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地点:柳州市高新三路至高新五路沿江路东侧;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80195.19㎡,剪力墙结构,包括乙A地块5#、8#楼,乙B地块1#~4#、6#、7#、9#~12#楼,乙C地块13#、14#楼及地下室。
3.项目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万大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经营范围:建筑、市政公用、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9月10日,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荣和天誉乙区1-3、5、6、8-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H-TYGC-2015035),工程名称:荣和天誉乙区1-3、5、6、8-10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地点:柳州市高新三路至高新五路沿江路东侧,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
4.劳务分包方。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文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37869800,经营范围:木工作业分包、砌筑作业分包、抹灰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租赁:脚手架、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2月26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荣和天誉项目乙区1号楼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柳州市高新三路至高新四路沿江路东侧,工程规模及结构形式:荣和天誉乙区1号楼为42层住宅楼,一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27651.62平方米,劳务分包内容:荣和天誉项目乙区1号楼抹灰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荣和天誉乙区建设项目位于柳州市高新三路至高新四路沿江路东侧。
事故发生点:高处坠落点为荣和天誉乙区1#楼38层东侧施工电梯口,地面坠落点为地面施工电梯前的防护棚处,坠落高差为119.1米。
2. 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新能源电动搬运机(以下简称搬运机,工作人员惯称电动推车)为事故发生时兰某操作的运送砂浆的设备,事故发生时,兰某连同搬运机从38楼施工升降机出入口处一起坠落至1楼,产品型号:YDX-XDBL-600,额定载重量:600kg,电机功率:800w,整车质量:500kg,外形尺寸:2400×800×1130mm,出厂日期2020年,制造单位为长葛市鼎鑫祥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柳州荣和天誉“5.30”事故新能源电动搬运机技术鉴定报告》(报告编号:C/B-2021-05-30),鉴定结果如下:
(一)搬运机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功能正常。
(二)搬运机脚刹(驻车制动)失效。
(三)搬运机手刹功能无法鉴定(刹车把已断裂,手刹试验无法进行)。
3.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30日21时30分左右,运送砂浆的车辆到达荣和天誉乙区1#楼1楼东侧施工电梯口防护棚外的砂浆池,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员韦某强指挥砂浆车倒砂浆,从业人员兰某、兰某某、凌某云开始向楼层运送砂浆,现场还有两名操作电梯(施工升降机)的司机罗某丽(女)、曾某萍(女),砂浆倒进砂浆池后,韦某强便去5楼做其它工作。凌某云一个人用手推车自己装砂浆,通过左笼电梯向41层运送砂浆,操作左笼电梯的司机是曾某萍。兰某使用两部搬运机轮流运送砂浆,通过右笼电梯向38楼运送砂浆,在地面砂浆池由兰某某专门负责为兰某的搬运机装砂浆,操作右笼电梯的司机是罗某丽。22时50分左右,兰某手扶着操作杆,在地面将装好砂浆的搬运机从右笼电梯东侧(远离楼体一侧)电梯口推进电梯,到了38层之后,先打开电梯门,再打开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将搬运机推进38层楼内倒砂浆,电梯司机罗某丽(女)将电梯开到41层。兰某卸完砂浆后,回到38层东侧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处,连同搬运机一起坠落至1楼。
事故发生后,罗某丽(女)听到一声巨大的响声,随即将电梯从41楼开到1楼,看到电梯笼外一大堆东西。在5楼工作的施工员韦某强听到声音后,立即赶到1楼,看到1#楼施工电梯旁边的安全通道防护棚被砸穿了,兰某躺在地上,现场的其他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经现场判定兰某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直接经济 损失 |
兰某 | 死亡 | 男 | 46岁 | 广西宜州 | 工人 | 约135万元 |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兰某在1#楼38层将砂浆倾倒完毕后,操作搬运机回到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处,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落。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消除搬运机脚刹(驻车制动)失效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1#楼38层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存在开口的安全隐患。
(三)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5·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消除搬运机脚刹(驻车制动)失效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排除1#楼38层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存在开口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王某杰 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州总经理,未消除搬运机脚刹(驻车制动)失效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1#楼38层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存在开口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彭某 柳州荣和天誉乙区1#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落实消除1#楼38层施工电梯口楼层防护门存在开口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兰某 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光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加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柳州荣和天誉乙区三期建设项目“5·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