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2期)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1-13 11:10 浏览量: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字〔2020〕133号 | 柳州市湖有糖果贸易商行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 柳州市湖有糖果贸易商行 | 92450204MA5LOAG98Y(换) | 张保卫 |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浓香椰子糖和特浓椰子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3.罚款。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月20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6日 | |
2 | 柳市监处字〔2020〕139号 | 柳州市柳南区发易食品经营部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食品案 | 柳州市柳南区发易食品经营部 | 92450204MA5N9JG42U | 吕志平 |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芝麻糖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食品;2.罚款。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月20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6日 | |
3 | 柳市监处字〔2020〕143号 | 柳州市浩发食品经营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柳州市浩发食品经营部 | 450204600113158 | 熊造生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姜汁软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涉案无标签的食品;3.罚款。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月20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