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8期)
2021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18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11-25 17:25 浏览量: 【字体:小中大】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市监处字〔2021〕116号 | 柳州市阳和新区博众汽车维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柳州市阳和新区博众汽车维修部 | 92450200MA5MTA2P93 | 郑 坡 |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从原“美孚”业务员处购进2瓶标示有“美孚®黑霸王®”的机油(规格:15W-40,4升/瓶),在位于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长安路的柳州市阳和新区博众汽车维修部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50元/瓶。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专用权商品。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涉案金额为3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3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美孚®黑霸王®”(规格:15W-40,4升/瓶)机油2瓶;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0日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5日 |
分享至: